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97年度壢簡字第109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壢簡字第1097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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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30,000 元,應繳裁判費22,08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21,08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壢簡易庭法 官 張宇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