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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97年度壢簡字第120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07 日

法官林瑋桓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壢簡字第120號
上訴人
被   告
冠汶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巷15號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泰昌廚具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4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7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瑋桓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劉飛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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