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97年度壢簡字第120號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壢簡字第120號
- 上訴人
- 即
- 被 告
- 冠汶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巷15號
- 訴訟代理人
-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泰昌廚具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4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7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