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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97年度壢簡字第328號

給付管理費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張詠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壢簡字第32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景榮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景榮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法定代理人
甲○○原名廖運亮

            2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遠東雙星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7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以下同)35,27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詠晶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沈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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