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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97年度壢簡字第49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20 日

法官游智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壢簡字第49號

原告
晶華石英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九龍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乙○○ 住桃園縣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七年三月二十一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壢簡易庭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0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薛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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