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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97年度壢簡聲字第12號

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19 日

法官張詠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壢簡聲字第12號

聲請人
乙○○
聲請人
巷63
相對人
巔峰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台灣台中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民法第97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姓名時,由表意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由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66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主事務所係設在台中市○○區○○里○○○街32號1樓,此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1份附卷可稽,依非訟事件法第66條規定,自應由台灣台中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詠晶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沈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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