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97年度壢簡聲字第1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壢簡聲字第12號
- 聲請人
- 乙○○
- 聲請人
- 巷63
- 相對人
- 巔峰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台灣台中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民法第97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姓名時,由表意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由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66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主事務所係設在台中市○○區○○里○○○街32號1樓,此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1份附卷可稽,依非訟事件法第66條規定,自應由台灣台中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