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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97年度壢簡調字第105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28 日

法官張詠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壢簡調字第105號

聲請人
崇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統怡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依聲請人提出兩造所簽訂之升降設備買賣合約書第8條第3項、升降設備安裝承攬合約書第9條第2項約定:「雙方同意本約如因涉訟,以台北地方法院第一審為管轄法院。」,此有前開承攬契約書2份附卷可參,足見兩造就本件承攬契約所涉爭訟業已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依上揭說明,本院就本件訴訟自無管轄權,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詠晶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沈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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