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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97年度壢簡調字第235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04 日

法官游智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壢簡調字第235號

聲請人
郁洋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丁○○
相對人
丙○○
相對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 1項定有明文。

二、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因契約涉訟者,如經當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得由該履行地之法院管轄。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在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但依第 4條至前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12條,第20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管轄權之有無,應依原告主張之事實,按諸法律關於管轄之規定從形式上認定,與其請求之是否成立無涉,此有最高法院65年台抗字第 162號判例可資參照。本件相對人住所係分別在新竹縣與桃園縣,本件債務履行地則係在新竹市,此分別有承攬房屋新建工程合約、匯款申請書、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揆諸首開說明,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壢簡易庭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4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薛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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