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97年度壢簡調字第23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壢簡調字第235號
- 聲請人
- 郁洋建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丁○○
- 相對人
- 丙○○
- 相對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 1項定有明文。
二、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因契約涉訟者,如經當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得由該履行地之法院管轄。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在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但依第 4條至前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12條,第20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管轄權之有無,應依原告主張之事實,按諸法律關於管轄之規定從形式上認定,與其請求之是否成立無涉,此有最高法院65年台抗字第 162號判例可資參照。本件相對人住所係分別在新竹縣與桃園縣,本件債務履行地則係在新竹市,此分別有承攬房屋新建工程合約、匯款申請書、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揆諸首開說明,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壢簡易庭法 官 游智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