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97年度壢簡調字第45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壢簡調字第453號
- 聲請人
- 寶鑫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乙○○
2號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 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之住所地設於花蓮縣瑞穗鄉○○村○○○路○段142號,此有被告之個人資料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本件應由被告住所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