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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97年度壢簡調字第453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24 日

法官許婉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壢簡調字第453號

聲請人
寶鑫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乙○○

            2號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 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之住所地設於花蓮縣瑞穗鄉○○村○○○路○段142號,此有被告之個人資料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本件應由被告住所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沈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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