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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97年度壢補字第241號

確認債權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04 日

法官游智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壢補字第241號

原告
甲○○
原告
4
被告
乙○○○○○○○○
被告
一升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聲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萬貳仟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壹佰壹拾元。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前段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壢簡易庭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之金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4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薛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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