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97年度壢補字第24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壢補字第241號
- 原告
- 甲○○
- 原告
- 4
- 被告
- 乙○○○○○○○○
- 被告
- 一升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聲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萬貳仟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壹佰壹拾元。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前段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壢簡易庭法 官 游智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