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97年度壢補字第2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壢補字第29號
- 原告
- 沅新科技有限公司
- 原告
- 之2
- 法定代理人
- 甲○○
之2
上列原告與被告浩發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以下同)7,659,000元,應繳裁判費76,834元,原告尚未繳納,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前段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調解之適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