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6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97年度壢補字第409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11 日

法官張宇葭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壢補字第409號

原告
樺穎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乙○○

           之17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以下同)6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宇葭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薛福山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中壢簡易庭97年度壢補字第40…」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