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97年度壢補字第40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壢補字第409號
- 原告
- 樺穎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乙○○
之17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以下同)6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壢補字第409號
之17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以下同)6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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