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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98年度壢小調字第2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08 日

法官張宇葭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壢小調字第2號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銀采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清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公司營業所在地係設於臺北市內湖區○○○路○段180巷6號9樓之3,此有相對人公司營利事業登記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壢簡易庭法 官 張宇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8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薛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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