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98年度壢小調字第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壢小調字第2號
- 聲請人
- 甲○○
- 相對人
- 銀采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清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公司營業所在地係設於臺北市內湖區○○○路○段180巷6號9樓之3,此有相對人公司營利事業登記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壢簡易庭法 官 張宇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