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98年度壢小字第3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壢小字第30號
- 抗告人
- 永旭照明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原基土木包工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原基土木包工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月10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壢小字第30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原基土木包工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月10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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