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98年度壢小字第503號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壢小字第503號
- 原 告
- 長鋐五金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光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196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壢簡易庭法 官 張宇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