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98年度壢簡調字第13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壢簡調字第132號
- 聲請人
- 誠峰廣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德鍚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德鍚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惟相對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以下同)500,000元,應繳裁判費5,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9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