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中壢簡易庭98年度壢簡調字第4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車輛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24 日
  • 法官
    林瑋桓

  • 當事人
    三豪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壢簡調字第432號聲 請 人 三豪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車輛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前揭規定準用於調解程序,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有明文。二、經查,本件依兩造簽定之「計程車租車契約書」第19條約定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該契約書影本1件在卷可憑,本件即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 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視為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40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4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4  日書記官 劉飛龍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中壢簡易庭98年度壢簡調字第4…」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