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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壢簡易庭98年度壢簡調字第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23 日
  • 法官
    林瑋桓
  • 法定代理人
    丙○○、甲○○、號6樓

  • 原告
    能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鑫華實業有限公司法人號6樓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壢簡調字第74號聲 請 人 能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送達代收人 乙○○ 相 對 人 鑫華實業有限公司 號6樓 法定代理人 甲○○ 號6樓 上列原告與被告鑫華實業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5起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一、本件係請求給付票款?或給付貨款? 二、本件相對人(被告)何人,並提出甲○○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起訴狀載被告為鑫華實業有限公司,惟狀內理由欄記載被告為甲○○,並不相符。如係列公司為相對人,另應提出鑫華實業有限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資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3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3  日書記官 劉飛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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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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