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98年度壢簡字第19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壢簡字第196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萬達開發石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萬達開發石材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以下同)3,996,206元,應繳裁判費40,6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0,100元,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前段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