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98年度壢簡字第21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壢簡字第218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泰業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訴訟代理人
- 吳秀菊律師
- 複代理人
- 乙○○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受告知人 安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11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1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98年12月23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中壢簡易庭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壢簡易庭法 官 廣于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