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8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98年度壢簡字第545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27 日

法官許婉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壢簡字第545號

原告
顯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戊○○
被告
有顯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尚有事項尚待調查,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沈豔華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中壢簡易庭98年度壢簡字第54…」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