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98年度壢簡字第67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壢簡字第67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五隆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匡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匡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5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拾貳萬參仟肆佰肆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參仟陸佰肆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