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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98年度壢簡字第68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林瑋桓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壢簡字第68號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羅子武律師
複代理人
丙○○
被告
焜騰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6號
號1樓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4 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焜騰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零貳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被告乙○○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佰壹拾肆萬零柒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伍萬貳仟玖佰參拾參元由被告焜騰有限公司負擔新台幣貳萬零陸佰肆拾肆元,餘由被告乙○○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2 人經合法通知,均無正當理由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原告執有分別由被告焜騰有限公司(下稱焜騰公司)所簽發之如附表所示編號1 至編號4 、由被告乙○○簽發之如附表所示支票編號5 至編號10之支票共10紙,詎原告屆期提示,竟分別遭付款人台中商業銀行平鎮分行、台灣銀行龍潭分行及渣打國際商業銀行環北分行等以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為理由而退票,致原告不獲付款。為此,爰依兩造間之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2 人給付票款,並聲明:如主文第1 、2 項所示。被告2 人則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答辯。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支票暨其退票理由單、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及戶籍謄本等為證,被告2人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本院審酌上開事證,堪信為真實。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5條、第126條及第133條分別定有明文。從而,原告依據支票發票之法律關係,分別訴請被告焜騰公司給付如主文第1項、被告乙○○給付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原告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核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6款之規定,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本件訴訟費用確定為新台幣(下同)52,933元(第一審裁判費52,183元、公示送達登報費用7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本文,由被告依比例負擔如主文第3項所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瑋桓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飛龍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發   票   日│提   示   日│  票面金額  │ 票據號碼 │ 付 款 銀 行 │
│號│            │            │ (新臺幣) │          │                │
├─┼──────┼──────┼──────┼─────┼────────┤
│1│97年8 月30日│97年9 月1 日│ 520,000元  │AB0000000 │台灣銀行龍潭分行│
├─┼──────┼──────┼──────┼─────┼────────┤
│2│97年9 月20日│97年9 月22日│ 580,000元  │PJA0000000│台中商業銀行平鎮│
│  │            │            │            │          │分行            │
├─┼──────┼──────┼──────┼─────┼────────┤
│3│97年9 月30日│97年10月1 日│ 500,000元  │PJA0000000│同            上│
├─┼──────┼──────┼──────┼─────┼────────┤
│4│97年10月31日│97年10月31日│ 470,000元  │PJA0000000│同            上│
├─┼──────┼──────┼──────┼─────┼────────┤
│5│97年8 月31日│97年9 月1 日│ 230,000元  │AA0000000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
│  │            │            │            │          │股份有限公司環北│
│  │            │            │            │          │分行            │
├─┼──────┼──────┼──────┼─────┼────────┤
│6│97年8 月31日│97年9 月1 日│ 450,000元  │AB0000000 │台灣銀行龍潭分行│
├─┼──────┼──────┼──────┼─────┼────────┤
│7│97年9 月5 日│97年9 月5 日│ 770,000元  │AB0000000 │同            上│
├─┼──────┼──────┼──────┼─────┼────────┤
│8│97年9 月10日│97年9 月10日│ 400,000元  │AB0000000 │同            上│
├─┼──────┼──────┼──────┼─────┼────────┤
│9│97年9 月31日│97年10月1 日│ 450,000元  │AB0000000 │同            上│
├─┼──────┼──────┼──────┼─────┼────────┤
││97年10月15日│97年10月15日│ 850,000元  │AB0000000 │同            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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