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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98年度壢勞小字第3號

給付工資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26 日

法官許婉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壢勞小字第3號

原告
甲○○
原告
被告
桃儲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法定代理人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十五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工資事件,尚有事項尚待調查,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簡鈴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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