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98年度壢全字第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壢全字第4號
- 聲請人
- 游春
- 相對人
- 鎮揚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債權人以新臺幣壹佰陸拾柒萬元為債務人供擔保後,得對於債務人之財產於新臺幣伍佰萬元範圍內為假扣押。
債務人如為債權人供擔保金新臺幣伍佰萬元或將上開金額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聲請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主張:聲請人執有乙紙相對人所簽發之台灣土地銀行北桃園分行,票號FA0000000,到期日為民國97年10月2日,票面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之支票。該支票經屆期向銀行提示,因存款不足遭退票,履經催討,債務人迄今拒不清償,債權人已對債務人起訴請求給付票款,並經鈞院審理中,為免債權人之債權日後有不能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願提供擔保對債務人之財產在上開金額範圍內,聲請假扣押。經核債權人對於本件假扣押之原因,雖未能盡釋明之責,惟其既陳明願供擔保以代釋明,本院認以主文第1項所示之擔保足以補其釋明之不足,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52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