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98年度壢勞簡調字第3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壢勞簡調字第37號
- 聲請人
- 好理國際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代理人
- 丙○○
- 相對人
- 添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相對人添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所在地在起訴前已遷入臺北縣三重市○○○街42巷33號1樓,有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應由被告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