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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98年度壢勞簡調字第37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03 日

法官廣于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壢勞簡調字第37號

聲請人
好理國際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丙○○
相對人
添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相對人添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所在地在起訴前已遷入臺北縣三重市○○○街42巷33號1樓,有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應由被告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廣于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薛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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