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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98年度壢小字第30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04 日

法官張宇葭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壢小字第30號

抗告人
永旭照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原基土木包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原基土木包工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月10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宇葭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薛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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