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98年度壢小字第45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壢小字第452號
- 原告
- 展新建材有限公司
- 原告
- 樓之8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丙○○
巷4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苗栗縣苗栗市○○里○○鄰○○街353巷4號,此有被告戶籍謄本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壢簡易庭法 官 張宇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