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8年度壢小字第4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05 月 1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壢小字第452號原 告 展新建材有限公司 樓之8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巷4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苗栗縣苗栗市○○里○○鄰○○街353巷4 號,此有被告戶籍謄本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4 日中壢簡易庭法 官 張宇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4 日書記官 薛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