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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壢簡易庭98年度壢小字第4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14 日
  • 法官
    張宇葭
  • 法定代理人
    乙○○

  • 當事人
    展新建材有限公司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壢小字第452號原   告 展新建材有限公司 樓之8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巷4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苗栗縣苗栗市○○里○○鄰○○街353巷4 號,此有被告戶籍謄本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4  日中壢簡易庭法 官 張宇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4  日書記官 薛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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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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