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82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98年度壢小字第496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07 日

法官林瑋桓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8年度壢小字第496號

原告
日盛報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日碩太空袋製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98年4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伍仟肆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就遲延利息部分,原起訴聲明被告應給付自民國97年1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嗣原告於本院審理中就聲明事項,減至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此係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法條規定,自應准許。

(二)本件為請求給付金錢,訴訟標的金額在新臺幣(下同)100,000元以下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3款規定,應行調解程式,惟被告無正當理由不於調解期日到場,查無同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事由,本院依原告之聲請命即為訴訟之辯論,並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97年1月22日與原告訂立報關合約書,合約期限自97年1月20日起至99年1月22日止,約定由原告承辦被告委託之報關業務,並於貨品提貨入被告指定地點後,由原告開立報關費用清單,經被告核對無誤後,由被告於次月25日以電匯方式。詎原告於97年9月間,原告向被告請領97年8月24日進出口報關費用新臺幣19,969元(依契約內容,卡車運費雙方約定以每櫃5,000元,故此次收費通知單20,494元扣除525元,為19,969元),未獲繳納。嗣原告另於97年11月對人請領97年11月20日進出口報關費用15,446元,亦未獲繳納,共計積欠35,415元。嗣經催討,仍置之未理,爰依兩造契約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以準備書狀作何答辯或陳述,僅具狀就支付命令聲明異議略以:「兩造間債權債務尚有疑義」等語。

四、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報關合約書、海運報關手續費報價單、收費通知單、存證信函暨回執等為證,被告僅具狀聲明異議如前為辯,並未具體說明抗辯事由,自不足資為拒絕給付之理由。而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29第1項、第233條第1項及第203條分別有明文規定。從而,原告依據兩造間報關合約之契約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清償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本件為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之小額訴訟程序,依同法第436條之19規定,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如主文第2項所示,並依同法第436 條之20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壢簡易庭法 官 林瑋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7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劉飛龍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中壢簡易庭98年度壢小字第49…」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