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98年度壢小字第52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壢小字第528號
- 原告
-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明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000元,應補繳裁判費1,000元。
二、又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起訴狀中被告明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未表明該公司法定代理人,應予補正,並提出明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卡及該公司法定代理人、被告甲○○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請就近至縣府工商管理單位、戶政事務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