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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98年度壢小字第528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13 日

法官林瑋桓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壢小字第528號

原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明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000元,應補繳裁判費1,000元。

二、又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起訴狀中被告明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未表明該公司法定代理人,應予補正,並提出明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卡及該公司法定代理人、被告甲○○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請就近至縣府工商管理單位、戶政事務所申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瑋桓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飛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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