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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98年度壢小字第766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12 日

法官張宇葭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壢小字第766號

原告
甲○○
被告
海德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清償借款事件,惟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98年7月1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8年7月15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乙紙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中壢簡易庭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一紙在卷可憑,則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壢簡易庭法 官 張宇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2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薛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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