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98年度壢小字第76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壢小字第766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海德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清償借款事件,惟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98年7月1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8年7月15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乙紙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中壢簡易庭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一紙在卷可憑,則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壢簡易庭法 官 張宇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