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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壢簡易庭98年度壢小調字第1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08 日
  • 法官
    林瑋桓
  • 法定代理人
    甲○

  • 原告
    雄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壢小調字第112號聲 請 人 雄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喜悅旅行社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徐悅寧依法律、章程或股東決議經選任為相對人公司清算人之證明。 二、本院98年3月13日民事裁定已敘明清算中之有限公司,除公 司法、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外,依法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若聲請人未能提具前項證明時,應具狀列相對人喜悅旅行社有限公司全體股東為法定代理人,並應陳報渠等住所地,並檢附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 三、按原告之訴,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爰定15日期間,裁定聲請人補正上開事項,以符合法代理之要件。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8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8   日書記官 劉飛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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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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