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8年度壢簡字第1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10 月 28 日
- 法官吳元曜
- 法定代理人乙○○
- 上訴人宏海傢俱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壢簡字第125號上 訴 人 宏海傢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上訴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9月22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50,00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8,9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8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吳元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裁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劉飛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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