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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98年度壢簡字第147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21 日

法官張宇葭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壢簡字第147號

原告
甲○○
被告
寶富物流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2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裁判費新臺幣5,400元,此項裁定業於98年3月25日送達於原告,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原告逾期迄仍未補正,此亦有本院中壢簡易庭民是科查詢簡答表1紙附卷可稽,是其起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宇葭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薛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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