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8年度壢簡字第2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99 年 01 月 2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壢簡字第218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泰業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吳秀菊律師 複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受告知人 安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11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1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 此項裁定業於98年12月23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中壢簡易庭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5 日中壢簡易庭法 官 廣于霙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依對造人數檢具繕本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5 日書記官 薛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