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4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98年度壢簡字第427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20 日

法官許婉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壢簡字第427號

原告
誠峰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德鍚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以下同)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4,900元,嗣經本院於民國98年4月17日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同年5月10日送達,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惟原告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中壢簡易庭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簡鈴玉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中壢簡易庭98年度壢簡字第42…」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