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8年度壢簡字第4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05 月 2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壢簡字第439號原 告 銅鼎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日月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15,000元 ,應繳裁判費13,07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元外,尚應補繳12,57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 裁判費,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6 日中壢簡易庭法 官 張宇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之金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6 日書記官 薛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