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98年度壢簡字第54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壢簡字第545號
- 原告
- 顯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己○○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戊○○
- 被告
- 有顯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尚有事項尚待調查,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