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7 分鐘讀完 全文 2,36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98年度壢簡字第672號

返還溢領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張宇葭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壢簡字第672號

原告
新毅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溢領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8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為原告公司之員工,其薪資為新臺幣(下同)30,000元,又於民國95年3月時被告兼任公司採購職,原告給予被告採購之職務特別津貼6,000元,合計36,000元之薪資,但被告於96年9月1日至98年2月28日共18個月,因職務調動至原告關係企業工作,並擔任業務助理,未再擔任採購職,惟仍每月領取6,000元之採購職務特別津貼,共計溢領108,000元,爰法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返還上揭溢領之108,000元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08,000元,並自本件到期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詳細時間不記得,但是記得是95年間的時候,原告有說要加薪新臺幣6,000元,但兩造間並無約定要給付特定之勞務,公司表示一個人作這麼多事情,伊願意配合,公司為了獎勵伊,所以加薪6,000元,且原告並無說是擔任採購職才給付6,000元,公司並沒有採購單位,該部分的業務本來就是業務助理負責,也沒有所謂的採購津貼,伊所領取的薪資條也沒有記載採購津貼,該6,000元因係原告公司獎勵伊配合公司之加薪,且公司給了一年多,期間也不曾表示過有問題,直到伊離職後,再要回去,很不合理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實:

(一)被告於98年6月5日自原告公司離職。

(二)被告於96年9月1日起至98年2月28日共18個月,任職於原告公司,期間薪資每月共計為36,000元,其中6,000 元之薪資名目為特別津貼。

四、兩造於98年8月21日本院言詞辯論時(見本院卷第20頁),協議簡化爭點如下:

(一)原告於上揭期間給付被告6,000元之特別津貼,兩造間有無約定被告應負何特定相對之勞務給付內容?

(二)被告有無溢領108,000元之薪資?

五、本院之判斷: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故主張權利存在之人,就其權利構成要件事實負有舉證之責。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917號判例可資參照。經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應返還溢領之108,000元薪資,則其應就此有利於己之事實負舉證責任。原告主張自95年3月起給付被告6,000元之特別津貼,兩造間有約定被告應負特定之勞務給付即擔任採購工作,但被告自96年9月起即未再擔任採購工作,不應領取採購之特別津貼等情,雖據其提出原告公司內部之簽呈及被告歷年之薪資明細等件附卷為證(見本院卷第24頁至第28頁)。惟觀之原告所提之簽呈(見本院卷第28頁),其內容雖為被告薪資調整案,並提及給予被告特別津貼6,000 元,然其內容就被告應負何相對之勞務給付內容並未詳述、特定,且該簽呈僅為公司內部主管間核閱,並未經被告簽名確認,是尚難以此為兩造間就被告領取6,000元特別津貼有約定被告應負特定相對勞務給付之依據。又僅依原告所提被告95年3月及96年9月之薪資明細(見本院卷第25至第27頁),無法判斷被告於96年9月前後之工作內容、勞務給付有何差異。是依原告所提之證據,實無法證明被告自96年9月起至98年2月每月溢領特別津貼6,000元即被告有溢領108,000 元薪資之事實。此外,衡情以觀之,被告任職原告公司至98年6月5日始離職,設若被告自96年9月起至98年2月止長達一年半之時間每月皆溢領薪資6,000元,何以原告公司遲遲未發現,直到被告離職後數日立即向被告主張之,實有違常理。綜上所述,原告未能舉證證明被告有溢領薪資108,000元之事實,從而,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108,000元,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壢簡易庭法 官 張宇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薛福山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中壢簡易庭98年度壢簡字第67…」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