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3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98年度壢簡字第679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02 日

法官廣于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壢簡字第67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五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匡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匡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5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拾貳萬參仟肆佰肆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參仟陸佰肆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廣于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薛福山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中壢簡易庭98年度壢簡字第67…」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