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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壢簡易庭98年度壢簡字第6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02 日
  • 法官
    廣于霙
  • 法定代理人
    甲○○、丙○○

  • 原告
    匡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五隆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壢簡字第679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五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匡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匡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5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拾貳萬參仟肆佰肆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參仟陸佰肆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廣于霙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   日書記官 薛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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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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