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8年度壢簡字第6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99 年 07 月 0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壢簡字第679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五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匡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匡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5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拾貳萬參仟肆佰肆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參仟陸佰肆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廣于霙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 日書記官 薛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