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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98年度壢簡字第679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23 日

法官王詩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壢簡字第679號
上 訴  人
五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上訴人
匡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5 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此項裁定業於民國99年7 月13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有送達證書、本庭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是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後提起上訴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王詩銘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薛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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