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98年度壢簡字第679號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壢簡字第679號
- 上 訴 人
- 五隆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 上訴人
- 匡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5 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此項裁定業於民國99年7 月13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有送達證書、本庭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是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