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8年度壢簡字第6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99 年 09 月 23 日
- 當事人五隆科技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壢簡字第679號上 訴 人 五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上訴人 匡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5 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此項裁定業於民國99年7 月13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有送達證書、本庭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是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3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王詩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後提起上訴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3 日書記官 薛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