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98年度壢簡字第71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壢簡字第713號
- 原告
- 力至優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羅文景
- 訴訟代理人
- 姜震律師
- 上一人複代理人
- 洪惠平律師
- 被告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8年11月12日下午5時15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壢簡字第713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8年11月12日下午5時15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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