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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壢簡易庭98年度壢簡字第7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22 日
  • 法官
    吳元曜

  • 當事人
    力至優有限公司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壢簡字第713號原   告 力至優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羅文景 姜震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洪惠平律師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8年11月12日下午5時15分 ,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2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吳元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劉飛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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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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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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