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8年度壢簡字第7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10 月 22 日
- 法官吳元曜
- 當事人力至優有限公司、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壢簡字第713號原 告 力至優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羅文景 姜震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洪惠平律師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8年11月12日下午5時15分 ,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2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吳元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劉飛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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