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58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98年度壢簡字第777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吳元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壢簡字第777號

原告
甲○
被告
鎮揚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佰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萬零伍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主張:原告甲○執有被告鎮揚建設有限公司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詎原告屆期提示,竟遭付款銀行以存款不足為理由而退票不獲付款。爰依支票發票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票款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做何答辯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支票暨其退票理由單等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為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6釐計算,票據法第5條第1項、第126條、第133條分別定有明文。從而,原告依據支票發票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原告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核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6款之規定,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又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下同)50,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後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吳元曜

書記官 薛福山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發票人:鎮揚建設有限公司                                │
│付款人:臺灣土地銀行北桃園分行                          │
├─┬──────┬──────┬──────┬─────┤
│編│發   票   日│利息起算日即│  金  額    │ 票據號碼 │
│號│            │提示日      │(新臺幣)  │          │
├─┼──────┼──────┼──────┼─────┤
│1│97年10月2日 │98年9月3日  │5,000,000元 │FA0000000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中壢簡易庭98年度壢簡字第77…」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