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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98年度壢簡字第80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07 日

法官許婉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壢簡字第8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龍普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4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沈豔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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