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98年度壢簡字第8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壢簡字第8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龍普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4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