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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98年度壢簡字第904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0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壢簡字第904號

原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上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7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六日下午二時四十四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票款事件,尚有事項尚待調查,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壢簡易庭法官許婉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沈豔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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