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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98年度壢簡聲字第188號

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16 日

法官許婉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壢簡聲字第188號

聲請人
寰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法定代理人
非訟代理人 甲○○
相對人
得分高手圖書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之信函所示意思表示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得分高手圖書有限公司(以下稱得分高手公司)向第三人奇異資融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奇異公司)訂立汽車分期付款(附條件買賣、動產抵押)契約,並以其法定代理人即相對人丙○○為連帶保證人,言明按期繳納價金,嗣因逾期未繳,奇異公司已於民國96年8月2日將上開債權讓與聲請人,聲請人即依民法第 297條規定,按相對人戶籍登記地址,向相對人為債權讓與之通知,詎上開債權讓與通知函經郵政機關以二次「逾期招領」而遭退回,惟相對人確實設籍於該處,致相對人現應受送達之處所不明,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

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受訴法院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民法第97條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經審核聲請人提出之債權移轉證明書、債權讓與證明書、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50584 號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公司變更登記表、債權讓與通知函、郵件退件信封及戶籍謄本等文書,及本院依職權向經濟部商業司中部辦公室函查相對人得分高手公司之公司變更情形結果為:「相對人得分高手公司業已經主管公司登記機關於97年12月15日以經授中字第 09735270370號廢止登記」,此有經濟部商業司中部辦公室98年12月1日經中三字第09834879090號函在卷可按,另經本院依職權轉請相對人等戶籍地所轄警員訪查得知,相對人得分高手公司、丙○○並無居住或營業在「桃園縣平鎮市○○路 ○段19號」及「桃園縣中壢市○○路 280號」二址,此分別有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98年12月 5日中警分戶字第0987045679號函及平鎮分局98年12月 4日平警分刑字第0986032348號函在卷可稽,故聲請意旨,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沈豔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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