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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98年度壢簡調字第132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17 日

法官許婉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壢簡調字第132號

聲請人
誠峰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德鍚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德鍚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惟相對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以下同)500,000元,應繳裁判費5,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9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簡鈴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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