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8年度壢簡調字第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牌照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01 月 2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壢簡調字第34號聲 請 人 台信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返還牌照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訴之聲明有關「政府規定稅金(牌照稅、燃料稅)... 」部分之請求給付金額,應予特定表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 元... 」,並提出相關稅費金額應由被告負擔之依據,及相關稅費金額證明文書及繳納執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1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1 日書記官 劉飛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