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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98年度壢簡調字第34號

返還牌照等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21 日

法官林瑋桓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壢簡調字第34號

聲請人
台信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返還牌照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訴之聲明有關「政府規定稅金(牌照稅、燃料稅)... 」部分之請求給付金額,應予特定表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 元... 」,並提出相關稅費金額應由被告負擔之依據,及相關稅費金額證明文書及繳納執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瑋桓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飛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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