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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壢簡易庭98年度壢簡調字第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牌照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21 日
  • 法官
    林瑋桓
  • 法定代理人
    甲○○

  • 原告
    台信租賃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壢簡調字第34號聲 請 人 台信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返還牌照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訴之聲明有關「政府規定稅金(牌照稅、燃料稅)... 」部分之請求給付金額,應予特定表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 元... 」,並提出相關稅費金額應由被告負擔之依據,及相關稅費金額證明文書及繳納執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1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1  日書記官 劉飛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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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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