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98年度壢簡調字第3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壢簡調字第34號
- 聲請人
- 台信租賃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返還牌照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訴之聲明有關「政府規定稅金(牌照稅、燃料稅)... 」部分之請求給付金額,應予特定表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 元... 」,並提出相關稅費金額應由被告負擔之依據,及相關稅費金額證明文書及繳納執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壢簡調字第34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返還牌照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訴之聲明有關「政府規定稅金(牌照稅、燃料稅)... 」部分之請求給付金額,應予特定表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 元... 」,並提出相關稅費金額應由被告負擔之依據,及相關稅費金額證明文書及繳納執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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