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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99年度壢簡聲字第52號

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13 日

法官廣于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壢簡聲字第52號

聲請人
陳榮昌即元益企業社
相對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日內,補正向相對人寄發存證信函不能送達之證明(如遭退回之信封、回執)、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欲為公示送達之附件,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廣于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薛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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