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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壢簡易庭99年度壢簡聲字第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公示送達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13 日
  • 法官
    廣于霙

  • 當事人
    陳榮昌即元益企業社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壢簡聲字第52號聲 請 人 陳榮昌即元益企業社 相 對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日內,補正向相對人寄發存證信函不能送達之證明(如遭退回之信封、回執)、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欲為公示送達之附件,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3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廣于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3  日書記官 薛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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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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