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9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99年度壢簡調字第515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23 日

法官吳元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壢簡調字第515號

聲請人
林建佑即日崴工程行
相對人
達緻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又該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405條第3項,上開規定亦準用於調解程序。

二、經查,依據卷附工程合約書第5條後段之約定,兩造同意如因系爭契約而有訟爭,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並視為調解之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吳元曜

書記官 詹于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3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中壢簡易庭99年度壢簡調字第5…」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