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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99年度壢簡字第584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05 日

法官何宇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壢簡字第584號

原告
傅玉麟即利達企業社
被告
宗楊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興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年五月二十三日下午三時二十五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於開庭前補陳97年7 月至9 月,公司名稱為被告公司之所有現場簽單等影本,且於開庭時應攜帶上開證物原本呈核。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何宇宸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沈豔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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